导读一对夫妻去吃海鲜,吃到一只有臭味的蟹,就找店员理论,店员态度坚定地说没问题,男子不服将盘子摔地上,随后店员要求男子赔偿盘子和干洗费,他不能接受就报了警......
一对夫妻去吃海鲜,吃到一只有臭味的蟹,就找店员理论,店员态度坚定地说没问题,男子不服将盘子摔地上,随后店员要求男子赔偿盘子和干洗费,他不能接受就报了警。
这一对夫妻很喜欢吃海鲜,在他们房子的附近有一家海鲜店,味道不错,价钱也可以,所以他们经常来吃,但是自从发生这件事之后,他们再也不想来这里吃海鲜了。
当时这对夫妻像平常时一样,想吃海鲜了就来到这家店,点上一些海鲜,由于是两个人过来,所以他们还点了两只肥美的蟹。很快他们所点的菜品就上来了,他们吃到熟悉的味道,就感觉像在家吃一样舒服。很快,夫妻俩吃了一只蟹,而那只蟹确实挺肥美的,吃起来也特别的香。
他们俩共享完一只蟹之后,还意犹未尽,打算继续吃另外一只,可当他们掰了一只蟹腿准备再品尝美味时,他们发现这只蟹竟然有臭味。对于经常吃海鲜的他们来说,他们一闻到那味道就知道这只蟹已经坏了,并且放的时间比较长,所以才会有这种臭的味道。闻到这种味道,夫妻俩心里很不舒服,因为他们经常来这家店吃饭,都已经是老顾客了,店员们对他们也是很熟悉,他们没想到,店员给他们上一只坏的蟹。所以他们便叫来了负责就餐顾客的店员,店员过来之后,夫妻俩就说,这只蟹有臭味。
店员听到夫妻俩这么说,她态度很坚定地回答,说他们店不存在有问题的蟹,她让夫妻俩放心地吃。夫妻俩看到店员在睁眼说瞎话,于是就掰了两条蟹腿让店员吃。店员看到这两条蟹腿,显然有些不情愿,但还是露出微笑,递过这两条蟹腿,然后送进嘴巴吃起来。当时夫妻俩明显看到,店员的眉头紧锁一下又很快展开,她胡乱咬了两下蟹腿,也不知道吃了还是没吃,然后把蟹渣放在手上。
随后又态度坚定地跟店员说,他们这里的蟹是没有问题的,并且为了让夫妻俩放心,店员做出承诺,如果出了什么问题,他们负全责。
夫妻俩看到这位店员始终不承认这只蟹有问题,他们心里越来越不满意,男子更是一气之下就把装着蟹的盘子摔地上,盘子上的汤汁也溅到了店员的衣服上。
本来他们只是想着把情绪发泄一下,付款回家算了。可没想到把盘子摔了之后,店员揪着他们不放了。
她指着地上摔碎的盘子跟夫妻俩说,要他们对这只盘子照价赔偿。并且她还指着衣服上的汤汁,她很生气地跟夫妻俩表示,她的衣服是需要干洗的,所以还要夫妻俩赔偿干洗费。
夫妻俩也是万万没想到,他们还没有要求店家赔偿自己的损失,店员倒是先让他们赔偿了,这真是倒打一耙,并且他们从没听说过,一套普通的衣服还要干洗,这不是为难人吗?
于是他们就和店员争执起来,可店员始终不让他们走,于是夫妻俩就报了警。在就餐的过程中吃到有问题的食物,夫妻俩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夫妻俩吃到的这只蟹是有臭味的,很显然,这只蟹并不符合食品要求。1、这只蟹有臭味,肯定不是鲜活的蟹所做出来的菜品,这很有可能就是一只死蟹,也有可能是做出来之后放置的时间比较长。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蟹对人体伤害是很大的,如果误食这样的蟹,轻则肚子不舒服,严重的话就要去就治。2、对于这样的蟹,不管夫妻俩有没有吃,他们都可以要求店家赔偿。
①、《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本事件中,夫妻俩虽然没有吃这只有臭味的蟹,但是这只蟹确实不符合食品的要求,他们依然可以要求店家承担退一赔十的赔偿,在不足1000元的情况下,要求店家赔偿1000元。
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也就是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已经吃了有问题的食物,出现身体的损害,那么消费者依然可以要求店家赔偿自己各方面的损失。
二、夫妻俩在情绪激动中摔破盘子,并且汤汁溅到店员衣服上,他们是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事件中,虽然店家提供的蟹有问题在先,但是也不应当破坏盘子,弄脏店员的衣服,所以这些损失夫妻俩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发现问题本就应该认真处理问题,而不是企图掩盖事实。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呢?